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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第十次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审纪律及回避细则
来源: 省社科联网
作者:
发布时间: 2015-04-01 18:41:45
编辑: 韩学历

  评审纪律

  一、评审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三兼顾、三为主”的原则,凡违背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的作品,一律不得入选。

  二、评委要坚持实事求是、以质取文的原则,严格遵守评审程序,依照参评条件和评奖标准,客观公正、认真负责地审阅和评议科研成果,不得徇私舞弊,自觉抵制和反对不正之风。

  三、终评委在评议时,凡关系本人成果的评审应一律回避,并要自觉尊重和维护评审结果。

  四、要严守评审秘密。参加评审活动的任何人,在任何时候都不得向外透露评审中对成果的评价意见和初评、复评阶段的评审结果。

  五、评奖领导小组办公室指派观察员参加评审活动,其职责是依照评审程序和纪律要求对评审工作进行监督。观察员不发表对成果的评价意见和参加投票,但必须遵守评审程序和纪律要求,关系本人成果的评审一律回避。

  六、凡违反上述纪律条款中任何一项者,评奖委员会将取消其评审资格,成果申报者取消其成果参评资格,观察员取消其观察员资格,工作人员取消其参加具体工作的资格。同时,对上述人员将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者将建议其所在单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回避细则

  为保证评审工作的顺利进行,对申报成果并同时担任评委会成员、观察员、联络员者,实行回避制度。其细则如下:

  一、初评、复评评审组召集人,评委会正、副主任不主持对自己申报成果的评审活动,也不签发本学科组或评委会对自己申报成果的评审意见。

  二、各阶段参评委员一律不参与对自己申报成果的评审活动。在评审过程中,评委填写的有关本组评委(包括召集人)的成果鉴定卡应交本组观察员保管,待本人回避后,再交付评议。

  三、凡申报成果的观察员,一律编入无自己成果的学科组。

  四、凡申报成果的联络员,在评议自己的成果时应实行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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