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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第十次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申报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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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15-04-01 18:44:56
编辑: 韩学历

  一、成果申报的范围

  1、凡2011年1月—2012年12月期间,在国内外、省内外出版社出版、公开发行的报刊或经省新闻出版局正式批准发行的省级内部刊物发表的、在我省工作的个人或集体的哲学社会科学成果,包括专著、编著、教材、古籍整理注释、普及读物、论文、调研报告、工具书等(文种含藏文、蒙古文),均可参加评奖。

  2、虽未公开发表,但确有较高社会价值,已被省级以上决策部门采纳的调研报告、对策建议,经有关部门鉴定,并出具书面证明的可参加评奖。省社科规划办公室正式结项的省级课题或国家级课题可参加评奖。

  3、外省作者完成的专门研究青海问题的成果也可参加评奖。与外省作者合作的成果,属下列情况的可以申报评奖:本省作者为第一作者的成果;本省作者为主编或课题负责人的成果;本省作者主笔并有明确标志的成果。

  4、凡符合参评条件,属于在申报年限内的成果,不论调出调入本省的作者均可参加评奖,调入前已在原所在地参加过省部级评奖的成果不予受理。

  5、陆续发表的系列丛书类型的作品,只受理此次评奖申报年限内出版的作品部分。

  6、研究自然科学的规律、方法等具有哲学社会科学性质的成果,可以申报。

  二、成果申报的对象

  1、凡申请参加评奖的个人可申报多项独立完成和合作完成的成果,但最多只能评出一项个人独立完成的成果和一项合作完成的成果。合作的成果只能以主编、副主编(由副主编提出申报,必须经主编同意,并出具证明)或第一作者的名义申报,同一项成果多人申报一律不受理。

  2、凡单位和部门的科研项目以主持编写者的名义申报。

  3、集体申报成果的数量不得超过三项。

  三、成果申报的程序

  1、按照评奖范围的参评条件,由作者本人填写《青海省第十次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申报表》一式五份和科研成果五份(其中至少一份为原件)。各单位和委托接受申报单位在严格审核、严格筛选、控制数量的基础上对申报成果写出审查推荐意见,向省评奖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凡被认定不具备申报条件的,其申报材料退还作者。

  2、凡在2011年1月—2012年12月期间,结项等级为优秀的省社科规划重大招标项目成果直接列为二等奖,亦可参加一等奖评审,不占正常评奖指标;结项等级为优秀的省社科规划重点项目成果直接列为三等奖,亦可参加一等奖、二等奖评审,不占正常评奖指标。

  3、委托接受申报的单位是:省社科院、省委党校、省内各大专院校,各州地市委宣传部,省社科联所属各学会、协会、研究会(负责接受上述单位以外的本会会员作者的申报和推荐工作);省级单位作者由所在部、厅、局、委出具成果审查推荐意见后,可直接向省评奖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

  4、申报译著者须提交2种文本。

  5、本申报细则由省第十次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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