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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财政厅、省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关于印发《青海省哲学社会科学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 2019-01-14 15:53:04
编辑: 王雪茹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省级社科规划项目资金管理,现就《青海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哲学社会科学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青财教字〔2018〕948号)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省社科规划项目面向全省,公平竞争,严格评审,择优立项。省社科规划项目类别包括重大招标项目、重点项目、一般项目、青年项目、智库项目、委托项目、合作项目等。

  省社科规划项目的管理费用,按照规定从间接费用中列支,各责任单位根据实际情况,提取项目管理费用不得超过项目资金总额3%(其中,项目经费30万元以上不得高于1.5%、29-21万元不得高于2%、20万元以下不得高于3%提取)。

  省级社科规划项目,项目责任单位应当给予项目负责人适当配套资金支持。项目经费实行预留资金制度,为提升成果质量,项目立项后拨付50%研究经费,预留50%经费,在项目通过审核鉴定验收后支付。项目研究成果首次鉴定的费用由省社科规划办支付。首次鉴定未通过并组织修改复审和二次鉴定的,复审和鉴定费用均由项目组自行承担。

  省级社科规划委托项目,由项目委托方划拨资金,课题研究经费、专家评审费、鉴定费、印刷出版费、邮寄费、项目管理费等,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应当在项目资金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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